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797號債權人 蔣梁鴻 即鴻旺汽車商行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督促程序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供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