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675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伍仟 肆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六日起,逾期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
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給付新臺幣
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