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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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209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陳萬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參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參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之清償借款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058號受理在案,是本院即為本案管轄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是。又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泰立特殊鋼有限公司(下稱泰立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13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70萬元。嗣泰立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計至112年1月13日止,尚欠本金102萬7,73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相對人應就泰立公司上開債務負連帶保證之清償責任。伊先前多次電請債務人繳款,均未獲置理,嗣發現相對人於本件借款貸放後,將其名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0號、同巷1弄23號房屋暨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2,058萬元予訴外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足認相對人財務顯有異常,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無資力而難以清償本件債務,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爰陳 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02萬7,733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四、經查:
(一)關於假扣押之請求:聲請人主張泰立公司於109年8月13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迄今尚欠借款本金102萬7,73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相對人應就上開款項負連帶保證之清償責任等情,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1份、客戶往來明細表2份為證,並已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堪認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釋明。
(二)關於假扣押之原因:查聲請人先前多次向泰立公司及相對人電催繳款無果,債務人回稱無能力處理借款債務,且拖延協商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歷次催繳紀錄為證。又相對人所有之系爭房地於112年2月24日即泰立公司開始違約遲延清償本件借款之際設定擔保債權額為2,058萬元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他人等情,亦有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泰立公司及相對人非但逾期未清償本件借款,復有拖延債務協商之情,甚將相對人所有之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而另負鉅額債務,足徵相對人財務恐已陷於困窘,有難以清償對聲請人所負保證債務之可能。
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尚非全無釋明,雖其釋明有所不足,惟既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自得命其供擔保後准予假扣押。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102萬7,733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為有理由,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酌定相對人供相當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賴秋萍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