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736號債權人 郭玉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家立 、 陳惠珍 、 葉梁彩雲 、 周子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葉家立、陳惠珍、周子定之實際住居所地,並
提出債務人葉家立、陳惠珍、葉梁彩雲、周子定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本件若依借款契約書請求,提出自 朱玉萍 受讓債權之債權
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葉家立、葉梁彩雲之釋明資料(如掛號郵件回執)。
㈢若依借貸關係請求,確認「自民國97年11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息240元計算之利息」是否有誤?(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每萬元按月息240元等於年息28.8%。另按民法第229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依所附借款契約書所示清償日為98年10月31日,利息起算日應自98年11月1日起算)。
㈣若依借貸關係請求,債務人陳惠珍、周子定非借款契約書
之債務人,請求二人連帶清償是否有誤?㈤若本件欲依票據關係請求,則請求標的聲明,請區分對債
務人葉家立、陳惠珍、周子定及對債務人葉家立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請求之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是否請求連帶?(依據不同本票分別請求)。
㈥若依票據關係請求,則請具體敘明得對債務人葉梁彩雲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