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74號附民原告 林玉仙 附民原告 魏永昆 附民原告 陳寧濠 附民原告 詹勳毅 附民原告 薛博文 附民原告 楊淑美 附民原告 何淑櫻 附民被告 李宗瑨 (原名 李威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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