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創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麟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 律師被告慧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所在地係登記於新北市○○區○○路○○○號1樓(見本院卷附民國101年2月29日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已非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桃園縣○○鄉○○○路○○巷○○弄○號4樓之2,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