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1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易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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