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徐明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允昊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紅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請求被告應以50萬元價格購買原告股份,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戴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