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0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文隆
王乃石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敏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6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文隆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乃石無罪。
事實
一、潘文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晚間7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見楊○輝所有之造 景玉石 1塊(即印尼紅碧玉石,市值約新臺幣1萬6,000元)放置於上址處所門前,竟徒手竊取上開玉石離去。嗣楊○輝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潘文隆犯有本案罪行之下述供述證據資料,因檢察官、被告潘文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另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本院復於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潘文隆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文潘文隆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43頁、本院卷第38、87頁),復經證人即告訴人楊○輝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共同被告王乃石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供述明確(偵查卷第6至8、15、16頁、第42頁背面、第52頁背面、本院卷第80頁),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及照片5張在卷可稽(偵查卷第18、19頁),足認被告潘文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潘文隆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潘文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被告潘文隆前①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年2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②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4案,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56號裁定減刑及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於98年6月2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遭撤銷,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又18日,於100年10月30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潘文隆於行為時為年約42歲之成年人,竟不思以
正當途徑牟取財物,反因貪圖小利,而竊取告訴人置放於住處門口之造景玉石,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於犯罪後知所悔悟並坦認犯行,且參諸被告潘文隆與告訴人業經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乙份在卷為憑(本院卷第41頁),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暨被告為○○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其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被告潘文隆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
12月2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條第2項亦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潘文隆竊取之物雖屬本案犯罪所得,惟考量被告潘文隆與告訴人既經本院調解成立,若被告潘文隆未依調解筆錄內容賠償告訴人,告訴人自得持該調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此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是本件若再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乃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被告潘文隆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05年6月14日晚間7時24分許,由被告王乃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被告潘文隆,在臺北市○○區○○街○○○號前,見告訴人楊○輝所有之造景玉石1塊置放於上址處所門前,趁無人看管注意之際,由被告潘文隆徒手竊取上開玉石,被告王乃石則在旁把風,得手後由被告王乃石騎乘前揭機車離去,因認被告王乃石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亦即檢察官於訴訟上所負之舉證責任,必須說服法院至確信、無合理之懷疑其主張可能為不實的程度,始盡舉證責任,如經檢察官之舉證,法院對犯罪要件之該當仍有合理之存疑時,法院即應宣判被告無罪。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王乃石涉犯前開竊盜罪嫌,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及照片5張等證據方法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王乃石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搭載被告潘文隆至上址附近,並見被告潘文隆雙手抱著物品從路旁跑過,且之後有騎車載被告潘文隆及石頭離去現場等情,惟堅決否認有前開犯行,並辯以:當天伊係應潘文隆要求,騎伊太太的機車載潘文隆去找朋友,潘文隆中途就先下車,並要伊等一下,伊等很久等不到便回頭去找,就看到潘文隆手上有塊黑黑髒髒的石頭,因為潘文隆以前就常撿路邊的石頭,伊還問撿那石頭幹嘛,潘文隆沒有跟伊說石頭是偷來的,伊也沒有幫忙潘文隆把風等語。被告之辯護人則為其辯稱,被告潘文隆自警詢時起即否認犯行,而共同被告潘文隆亦供稱,其竊取石頭的事沒有讓被告王乃石知道等語,而現場監視器畫面亦無從證明被告王乃石有目睹被告潘文隆行竊之過程,故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王乃石有共同竊盜之犯行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㈠查被告王乃石於105年6月14日晚間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被告潘文隆,前往臺北市○○區○○街一帶後,被告潘文隆即先行下車,嗣於同日時7時24分許,被告王乃石見被告潘文隆於同路段138號附近,雙手抱著物品跑過,乃騎乘機車上前,並載送被告潘文隆及其所持之玉石離去現場等情,固為被告林王乃石自警詢以還所自承,且核與被告潘文隆於偵訊及審理之供述相符,並經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明確(偵查卷第15、16頁、第42頁背面),復有現場監視器攝影光碟1片及照片5張在卷可稽(偵查卷第18、19頁),就被告王乃石載被告潘文隆至案發現場之原因、目的,被告潘文隆於偵訊及審理時均供稱,伊與被告王乃石係相識多年之朋友,案發當日係伊請被告王乃石幫忙載伊至案發現場附近,伊係臨時起意偷上開石頭,並未告知被告王乃石等語,核與被告王乃石辯稱,當時伊係在路邊遇到潘文隆,應潘文隆之要求才會騎車載潘文隆到案發現場附近等語相符,而朋友間互搭便車,本係情誼之常,尚無法因被告王乃石供被告潘文隆搭便車至案發現場附近乙情,即認被告王乃石必與潘文隆有竊盜之犯意聯絡,而為不利被告王乃石之認定。
㈡次依卷附被告王乃石之警詢筆錄所示,固載有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我有看到潘文隆竊取一顆石頭」、「潘文隆欠我新臺幣3,900元,所以我要載他去竊取石頭,並用該石頭抵銷我的債務,…」、「我看到潘文隆在快跑,所以我趕快騎機車回頭去找他,要載他上車…,潘文隆抱著約20至30公斤的石頭,我當時有問他把人家石頭抱走幹嘛,因為我有看到他在別人家門口搬走一塊用以景觀布置的石頭」等內容(偵查卷第6頁背面至第7頁),然經本院勘驗被告王乃石上開警詢錄影檔案結果,就上開所示之筆錄內容,被告王乃石於警詢時僅表示,當時伊是應被告潘文隆要求,載潘文隆去找朋友,伊只知道潘文隆拿一顆石頭,伊還問說不是要找朋友嗎,撿那個幹嘛,潘文隆還問伊要不要該石頭,伊說不要,那顆石頭髒髒的,且當時很暗也看不出來是不是造景的石頭等語(詳附表勘驗結果欄所示之內容),是被告王乃石於警詢時並未表示其騎乘機車載潘文隆至案發現場之目的,是因潘文隆要竊取石頭,亦未承認其有目擊被告潘文隆自告訴人住處門前拿取系爭石頭之過程,或明確表示其知悉潘文隆手上所抱的石頭係竊取而來,自無從以被告王乃石上開警詢筆錄內容,而為對其不利之認定。
㈢又查,依本院在勘驗被告王乃石於警詢供述如附表編號4所
示內容,即被告王乃石供稱,伊騎車載潘文隆抵達現場附近,潘文隆下車後伊等了約一、二十分鐘,一開始是在附近的巷子等,伊覺得等很久就出來找潘文隆,潘文隆就叫伊回去等,後來 伊滑 手機滑很久了,就再出來找潘文隆,後來看到潘文隆跑過去,伊覺得很奇怪就將車子迴轉去找潘文隆等過程,核與本院勘驗卷附之現場監視器之錄影檔案光碟結果所示,被告王乃石於案發當晚之7時10分許,即已載被告潘文隆行經案發現場附近之同路段156巷,嗣於同日時17分許,被告潘文隆一人自案發現場附近之臺北市○○區○○街與○○街口,徒步走向案發現場之方向,繼於同日時24分許,被告王乃石騎乘機車沿長泰街西向東方向至近○○街交叉口靠右側之路旁暫停時,被告潘文隆即雙手抱著物品,由對面之騎樓跑出後沿○○街東向西方向離去,被告王乃石接著將機車迴轉後朝被告潘文隆行進之方向離去等情(詳本院卷第79至80頁勘驗筆錄),亦即被告王乃石搭載被告潘文隆至案發現場附近,距被告潘文隆下手行竊已相隔近15分鐘,而潘文隆下車後在案發前7分鐘即已在告訴人住處附近繞行並左右張望等客觀情節大致相符,而衡情,倘被告王乃石、潘文隆於事前有竊盜之犯意聯絡,被告王乃石大可騎車搭載被告潘文隆沿路物色行竊目標,待確定標的後,再由被告潘文隆下車行竊即可,而非由被告潘文隆獨自下車徒步四處搜尋目標,再由被告王乃石於附近等候,徒增被告潘文隆行竊得手後被告王乃石無從立即接應之風險,況且由上開監視錄影畫面所示,被告潘文隆行竊得手後,自現場附近騎樓跑出而沿馬路旁跑走之過程,並未見到將機車暫停在馬路對面路旁之被告王乃石,反係被告王乃石見被告潘文隆跑過後始將機車調頭往潘文隆之方向跟去乙情,足證被告王乃石與潘文隆事前並未謀議於被告潘文隆行竊時,被告王乃石在上開地點接應之情形。另參諸被告潘文隆於審理時供稱其行竊之地點係在其跑出騎樓地點路旁車輛之後方等語,而被告王乃石係將機車暫停在該車輛之右前方對面馬路,且案發當時天色已黑,故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王乃石所在之位子可目睹被告潘文隆行竊之經過,自無從據以反推案發前其與被告潘文隆就系爭竊取行為有犯意之聯絡。再者,由監視器畫面所示被告王乃石於被告潘文隆由騎樓跑出之對面馬路旁暫停之畫面,亦無見到被告王乃石有左右張望為被告潘文隆把風、留意有無人追出之舉,更難認被告王乃石就被告潘文隆之竊盜犯行有何行為之分擔。從而,被告王乃石辯稱,潘文隆下車後,其因在案發現場附近等候許久未見潘文隆,始將機車騎至上述監視器攝得之位子暫停乙節,應認與常情無違,且與監視器拍攝而得之客觀情節相符,而屬有據,本院自難僅憑現場監視器攝得被告潘文隆行竊得手後跑離現場途中,將機車暫停於對面路旁之被告王乃石將機車調頭往潘文隆之方向駛去之片段情節,即認被告王乃石就被告潘文隆之竊取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㈣綜上,依檢察官所提上開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王乃石所為
業已該當共同竊盜或幫助竊盜之構成要件,且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無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王乃石有被訴犯罪事實之程度。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說明,被告王乃石犯罪尚不能證明,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警詢筆錄內容│勘驗結果││號│││├─┼────────┼─────────────────────────────────┤│1│「(問:潘文隆竊│警員:潘文隆竊取何物?│││取何物)我有看到│王乃石:我不知道他要去哪,我知道她拿一顆石頭│││潘文隆竊取一顆石│警員:那就是石頭嗎?竊取何物?我有看到他拿一顆石頭。印尼紅碧玉│││頭」(警詢筆錄第││││2頁倒數第5至7行││││)││├─┼────────┼─────────────────────────────────┤│2│「(潘文隆為何要│警員:問厚,潘文隆為什麼要拿這個石頭,他為什麼要偷那個石頭│││竊取開石頭?)潘│王乃石:我不知道,他是要還我,還我,叫我說他要去朋友那邊,然後他是│││文隆欠我新臺幣39│要,要還我錢,啊結果他抱一個石頭起來│││00元,所以我要載│警員:你講太快我聽不懂(臺語)王乃石:他,叫,拿人家,我要跟他要│││他去竊取石頭,並│錢嘛,啊他當然,說叫我去朋友那邊,去朋友那邊一下,然後他│││用該石頭抵銷我的│警員:他朋友那邊就是要偷東西嘛│││債務,但我不願意│王乃石:我不知道是,對,然後他就抱一塊石頭說要給我,賣我│││以該石頭抵銷他欠│警員:你的對,你的對是什麼意思(臺語)│││我的債務」(警詢│王乃石:要賣我│││筆錄第2頁倒數1至│警員:他就是要去拼東西(臺語),賠給你的意思對不對│││4行)│王乃石:還要叫,還要賣給我,叫我還要再給他錢這樣子││││警員:因為那個價值比較高啊││││王乃石:沒有,我那個什麼,撿一個石頭來,對││││警員:所以他就是,照你意思講就是,潘文隆,要,為了要,因為欠你錢││││,所以他要去偷這個東西,變現還你,是這樣的意思嗎││││王乃石:我不知道他,他││││警員:照你的講法就是這樣啊││││王乃石:對啊,好像說他撿一顆石頭的時候,他朋友那邊拿一顆石頭要還我││││,要給我啦,要賣給我││││警員:你說他朋友,事實上就不是朋友(臺語)││││王乃石:這樣我不知道,對,對啦,嘿,嘿││││警員:因為我載他去拼東西(臺語),又用這個該石頭抵償債務,對嗎││││王乃石:我不知道他是偷,我知道他去朋,我不知道││││警員:不是不是││││王乃石:這樣子,我這樣講啦││││警員:我一開始要瞭解,那個石頭,是不是要跟你,還你,等於是要跟你││││抵,抵償││││王乃石:那時候還沒有講,那時候還沒有講,我知道是說他說,他叫我去載││││他找朋友││││警員:因為你先,他先來找你還是他││││王乃石:他去找我,他找我││││警員:啊你跟他,你跟他說,叫他還錢喔││││王乃石:對啊,沒有錢,他就麻煩我載他去(語意模糊)││││警員:對對,所以勒,所以││││王乃石:然後,他就去說找朋友,然後我就載他出去找朋友,這樣子而已││││警員:啊你也知道他朋友,就沒朋友(臺語)││││王乃石:沒有他朋友蠻多的啊,有去找他媽媽,找誰找誰,都跑來跑去這樣││││子││││警員:潘文隆竊取這個石頭就是要,還你債務,不然他要幹嘛││││王乃石:他問我,問我有沒有要收這個石頭││││警員:要不要收這個石頭││││王乃石:我說我不要││││警員:好,那事後,你就幫他打,並用該石頭抵償,但我不願意以該石頭││││跟他抵銷我的債務,啊他欠你多少錢││││王乃石:三千九││││警員:好,那就欠我錢,欠三千九百元,新臺幣三千九百元│├─┼────────┼─────────────────────────────────┤│3│「(問:你現場是│警員:你現場是否有,在那個現場你是有看到那個潘文隆快跑,照你講是│││否有看到潘文隆手│潘文隆嘛,│││上抱著一塊石頭快│王乃石:我對啊,我去找他人啊│││跑,當時你馬上回│警員:我就,我就看圖,我就問畫圖│││轉去載他?)我當│王乃石:對對對對│││時看到潘文隆在快│警員:對不對厚│││跑,所以我趕快騎│王乃石:他快跑│││機車回頭去找他,│警員:他快跑你馬上迴轉去找他對不對│││要載他上車,依我│王乃石:對啊│││的經驗來看,潘文│警員:他手上抱著石頭快跑,你看那個,快跑嘛對不對│││隆抱著約20至30公│王乃石:對啊│││斤的石頭,我當時│警員:你馬上迴轉去找他│││有問他把人家石頭│王乃石:我是奇怪他跑什麼│││抱走幹嘛,因為我│警員:好,我知道,啊你知道那石頭多重,要雙手搬這樣子│││有看到他在人家門│王乃石:對啊,那個很重耶│││口搬走一塊用以景│警員:依你做,依你做工地的經驗│││觀布置的石頭」(│王乃石:喔,那起碼二、三十公斤│││警詢筆錄第3頁第│警員:好│││6至12行)│王乃石:我說神經病啊,抱那麼大一個石頭││││警員:好││││王乃石:對不對││││警員:對啊││││王乃石:我問你在跑什麼啊,我問他說,你是在跑什麼(臺語),是他以為││││,我在另外││││警員:好││││王乃石:還在那個地方等他││││警員:好,我看到,依我的經驗來看,潘文隆抱了一塊約二、三十公斤的││││王乃石:嗯││││警員:石頭││││王乃石:那時還沒有看到他抱石頭,我看他,抱什麼什麼一直跑一直跑,跑││││到那邊去,我就回頭,馬上回頭,你在跑什麼(臺語),哇他就抱││││手上││││警員:依,他上面寫喔,我當時喔,看到潘文隆一直在快跑,你印象是快││││跑,我就││││王乃石:趕快回頭這樣││││警員:趕快,車子,摩托車趕快回頭去找他,我趕快回頭,我趕快騎機車││││回頭去找他,你看,看到他,他有贓車嗎,你看也知道很重的(臺││││語)││││王乃石:那個石頭,說你撿那個石頭要幹嘛││││警員:(語意模糊),要載他上車,要載他││││王乃石:載他啊││││警員:載他上車││││王乃石:不是,我就過去找他,說撿這個石頭幹嘛(臺語),啊你怎麼,就││││(語意模糊)││││警員:你去找他就是要載他回來││││王乃石:對啊,載他回去,對啊││││警員:對啊載他上車,依我的經驗來看,潘文隆抱著約二、三十公斤的石││││頭││││王乃石:嗯││││警員:對不對││││王乃石:(語意模糊),看起來多重││││警員:你,你有做過工地的人(臺語)││││王乃石:嘿││││警員:你這樣(臺語),雙手搬你就知道要幾公斤了││││王乃石:我││││警員:經驗來看你就││││王乃石:經,大概十、二十公斤││││警員:十、十、十公斤(語意模糊)││││王乃石:大概有二十公斤││││警員:如果五十公斤就用背的││││王乃石:喔,五十公斤拿不起來,水泥(語意模糊)不起來││││警員:沒有,那要用背的(臺語)││││王乃石:嘿││││警員:所以經驗來看就知道啦││││王乃石:大概二、三十,他那很重,很沉重啦,假如三十公斤,應該也要跑││││應該也很難跑││││警員:如果短距離可以啦,幾步路可以,如果太長是,你沒辦法啦(臺語││││),你有,啊你有問他說,抱石頭幹什麼是不是││││王乃石:對啊││││警員:我當時有問他,抱石頭幹嘛,你抱,把人把人家石頭抱││││走幹嘛是不是,還是││││王乃石:不是,我就說,你,對啊,那個,我說你,抱著,去那邊,好像說││││,人家說那個,紅,那個紅,(語意模糊)││││警員:你有看到嗎,那就(臺語)││││王乃石:沒有,因為我││││警員:攝影機,另外一個,另外一支有照到││││王乃石:對啊││││警員:另外一頭的,啊這是有那個││││王乃石:對啊,啊我這樣(語意模糊)││││警員:(語意模糊)││││王乃石:後來我,我一直找他,找不到,因為怎麼他跑││││警員:等於你有看到他,人家那個,那個景觀佈景那個,你就看到他抱走││││王乃石:對啊││││警員:好││││王乃石:喔那他怎麼往那個地方跑,我說││││警員:因為我有看到他在人家門口,抱走那一顆人家用來佈置景觀用的石││││頭,對不對,那真的是(語意模糊)││││王乃石:(語意模糊)不是││││警員:他不,他不只那一顆石頭,你知道││││王乃石:他還有很多石頭喔││││警員:人家那個就造景的││││王乃石:喔,那麼暗看不出來他是造景的啊,只是說很髒啦││││警員:啊誰會沒事,誰會沒事擺很多石頭在家裡││││王乃石:不是,髒髒的啊,很像人家放門口在,在那邊啊,就是門口而已啊││││,啊,我問去撿(臺語),我就問說你撿那個幹嘛,你不是要找朋││││友│├─┼────────┼─────────────────────────────────┤│4│未記載於警詢筆錄│警員:好,問厚,警方提示厚照片厚│││(供述時間介於警│王乃石:嗯│││詢筆錄第3頁第5至│警員:你當時是在那邊等候多久│││6行所示內容間)│王乃石:蠻久的耶,我,我大概││││警員:(語意模糊)││││王乃石:一、二十,一、二十ㄟ,一、二十分吧││││警員:你知道我在講哪裡,我在講長泰街,這個現場這邊耶,你在那邊等││││多久而已││││王乃石:我那時覺得蠻久的,後來我就回頭去找他,真的蠻久的時間耶││││警員:三、五分鐘吧││││王乃石:三、五分鐘││││警員:這個,這邊等這邊等,上面兩分五十幾秒而已││││王乃石:我是覺得蠻久的,那時一直等等等││││警員:不是因為有下雨才會,可能會這樣子而已││││王乃石:應該說別一條巷子就等了,等一等後來我又出來找他,他就說,啊││││你在那邊等叫你在那邊等││││警員:沒有勒,你待在那走過來,你又走過來勒(臺語)││││王乃石:沒有(臺語),本來是在另外一條巷子,他走走,走蠻遠的,走蠻││││遠後面我又騎過來,他等他,啊等,在在這個地方的時候我就覺得││││很久,因為那邊等,我又騎到這邊,這個路口,他就說,啊你不要││││過來你不要過來(臺語),我說幹麻,好像說怕我知道什麼事情,││││啊他就說(臺語),叫我在那邊站,等一下,啊我就等不耐煩,││││我就當然回頭去找他,在另外一條巷子就等很久了││││警員:他一進去你就馬上騎到旁邊了耶││││王乃石:對啊,那是,他一進去,沒有我就…(語意模糊)││││警員:你就車就過來了,然後他走,走出來走出去,你有看他往回走你騎││││過頭了,然後你就馬上迴轉來找他││││王乃石:不是,我在另外一邊等真的等很久,停很久後來我從那邊再,在不││││耐煩我在那邊繞一下子他在找他,再去我真的是在找他,找他後來││││我從那個地方││││警員:給你看一下影片││││王乃石:我那時候才在滑手機耶││││警員:他那走過來你不是這樣││││王乃石:我在另外一個他那個方向,他假如從這個地方走過來對││││不對,嘿,啊我是在那個方向已經等很久勒,後來我再││││回頭過去那一頭,然後再繞過來││││警員:好啦,我們這個問題已經改成這樣,你載他來長泰街要││││找什麼朋友││││王乃石:他說他去找朋友啊││││警員:找││││王乃石:他說他有東西放他那邊││││警員:有跟你說什麼東西││││王乃石:好像是什麼一顆小石頭,我不知道抱那麼大石頭,奇怪││││警員:你那時候在哪(臺語)(語意模糊)││││王乃石:那時從從││││警員:然後他馬上跑出來,你馬上迴轉對不對││││王乃石:對(語意模糊),那裡面還有條巷子,這邊有一條巷子,我是從那││││邊這樣騎騎騎,騎到那邊等很久,我是過來這邊找他,看他從那邊││││一直走走走,走進去,後來我其實在另一個地方,我已經打手機打││││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