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陳報訴之聲明中所欲聲請裁判分割遺產之「被繼承人胡XX及胡XXX」姓名,及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應繼分、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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