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進生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遠芳 因100年度訴字第22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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