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39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龎法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肆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柒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連續二個月延滯繳款時,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連續三個月延滯繳款時,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