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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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405號
債 權 人 王俊凱 住屏東縣長治鄉香楊路1巷68之1
債 務 人 蕭柏維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經本院分別通知其應於113年8月29日、113年10月21日會同地政人員及不動產估價師到不動產現場進行指界及鑑價,前開通知已分別於113年8月5日、113年10月9日寄存於長治派出所,其兩次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