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8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1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韋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陳冠佑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1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薪資)強制執行,惟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南市善化區,此有勞保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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