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常業重利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裁判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3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月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05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