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擄人勒贖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裁判確定,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於民國94年4月8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月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02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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