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其中關於詐欺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關於施用第1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2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再者,受刑人甲○○另犯施用第1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自民國97年1月16日起入監執行,法務部嗣於99年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及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057號函、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為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及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劉秉鑫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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