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39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於民國94年間曾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彰簡字第83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96年1月9日因拘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竟再度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顯然不知悔改,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