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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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121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航里科技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借款人航里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分別於㈠民國(下同)92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800,000元、㈡94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
200,000元,並皆由甲○○、丙○○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間從㈠92年10月29日至95年10月29日止,利息按年息8.
88%固定計息;㈡94年1月21日至99年1月21日止,利息按本行放款基準利率加碼變動而調整(現為年息8.424%),並約定每月還款。被告若不依約償付本息或有其他債務不能履行之虞時,全部債務視為即刻到期;除應依約償還積欠本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成計付違約金,此有貸款契約可稽。詎料,被告繳款分別僅至㈠95年6月29日、㈡95年6月21日止,而本行迄今仍餘本金1,008,146元整暨其利息等未為清償。依約主張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被告自應給付上開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全部債務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及電腦帳單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正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新台幣)││││├─┬────┼─────┼───┼──────────┤│第│99,735元│自95.6.29│年息│自95.7.30起至清償日││一││起至清償日│8.88%│止,其逾在6個月以內││筆││止││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計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成計付違約金。│├─┼────┼─────┼───┼──────────┤│第│908,411│自95.6.21│年息│自95.7.22起至清償日││二│元│起至清償日│8.424%│止,其逾在6個月以內││筆││止││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計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成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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