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廖敏俊 被告 張嘉偉
陳瑾琳 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嘉偉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四五八五號),惟被告張嘉偉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千四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四千九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