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487號原告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被告 曾翊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雖設在基隆市○○區○○街(地址詳卷),惟經本院函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查結果,被告確實居住於臺南市○○區○○路(地址詳卷),有該分局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南市警二防字第一0五0四六七四0五號函在卷可憑。是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建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