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金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支付命令「聲請狀」具狀人處漏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請補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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