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07號
104年度易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明業選任辯護人許漢鄰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二)第一行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應更正為「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二)第一行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許芳瑜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