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07號附民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林○健(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民被告 吳信億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