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06號債權人 梁真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易理仕 、 張莅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梁真福」或「 梁眞福 」,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提出釋明文件。
㈡確認債務人張莅雕姓名究為「張莅雕」或「 張莅彫 」?並
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提出支票票號AJ0000000、AJ0000000、AK0000000、AB0000000之四張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確認票號AJ0000000之支票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8月6日
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㈤確認附表支票號碼AK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106.14.01
」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