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03號債權人 蔡瑞珠 債權人 洪宏明 債權人 邱喜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東峰 、 郭東墉 、 郭東湖 、游 郭東香 、 郭西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短少面積金額32706元、29929元、24375元之計算方式。
㈡提出短少面積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分割共有物判決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