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以婕
鄭杰 相對人即債務人薇鼎婚禮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池文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80,5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