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王詠淳
王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王詠淳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原告王志榮400,000元,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原告王詠淳5,400元、原告王志榮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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