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婉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婉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同年5月15日確定。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上開聲請意旨,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342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而受刑人於106年12月27日入監服刑,縮刑期滿日為113年9月3日,是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鴻源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