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玉琴 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未繳納聲請費,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民國105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如前已提出,則毋庸重覆提出)。
二、依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摺記載,於107年1月24日、同年2月27日、3月31日、4月30日有存款存入,又依聲請人台北富邦銀行存摺記載,於107年10月1日亦有存款存入,則應說明前揭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應說明於105年間,聲請人分別自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領取給付之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自前揭公司領取給付?時間及金額為何?
四、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低收入戶補助等)?金額為何?又聲請人是否受子女扶養?如有,每月領取扶養費數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現住居地址是否與設籍地一致?設籍地及住居地之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六、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前已提出,則毋庸重覆提出)。
七、應提出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
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八、應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九、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民間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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