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
乙○○丙○○ 林惠貞 共同訴訟代 柯士斌 律師理人複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被告丁○○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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