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47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財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雯琪 因本院民國111年度訴字第44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11月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150元(本院111年度補字第517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76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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