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字第2695號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告 陳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壹、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被告住所地於原告起訴時(民國111年11月1日),係於雲林縣○○市○○路000巷0弄00號2樓(被告於111年6月13日遷入),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參、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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