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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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 江蕙萍 被告 陳秋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