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96號聲請人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代理人 劉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9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億興織帶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6年5月31日│819,373元│ND0000000││││司│溪湖分行│││││├──┼───────┼───────┼───────┼────────┼────────┼──┤│002│兆揚紡織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6年5月31日│19,114元│MD0000000││││司│溪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