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藍家偉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