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分別經本院於97年9月23日、97年
7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於97年
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4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9月、4月確定,已於97年
6月11日入監服刑,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8年4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5858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0月19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及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