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00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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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70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27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福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4397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琁書記官陳靜瑤通譯李宗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福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福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已滿6月,經臺灣屏東戒治所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38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5年10月12日自臺灣屏東戒治所執行完畢釋放。另因販賣毒品、贓物案件,分別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2083號判決、88年度岡簡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1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於98年8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陳福章仍未戒絕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年5月30日中午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新興巷3之2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6月1日下午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因另涉嫌施用毒品案件遭通緝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陳靜瑤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靜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