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蘇文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31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752號),提起上訴,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自民國96年間起任我國船籍「永聯福號」(漁船編號:CT5-1615)船舶之船長,受屏東地區養殖業者 陳宗義 、王森木委託,從事活魚載運之作業,其明知中華民國船舶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竟分別基於未經許可航行進入大陸地區之犯意,自98年5月2日起至同年7月4日止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永聯福號」船舶,從臺南縣將軍漁港報關出港後,未經許可,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航行至大陸地區廣東省沿岸(經緯度如附表所示)並進入大陸地區;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前開船舶,入境臺灣地區返抵如附表所示之臺南縣將軍漁港、澎湖縣 馬公 漁港等地,總計17次。
二、案經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本件証據之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
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迭經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船主 陳澤信 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永聯福號之船員姓名表、進出港紀錄表、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漁船航跡紀錄圖、大陸地區空照圖、漁船搬運養殖活魚裝卸清單、漁船基本資料、漁船漁業執照影本等附卷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另被告之辯護人雖以行政院漁業署座談會對於有關活魚運送船載運魚貨至大陸地區業有修法除罪化之提案等語為被告辯護,然行政機關縱有上開議題,亦僅是行政機關初步之研究階段,對於被告於本案是否成立犯罪及量刑均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三、被告甲○○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擅自航行至大陸地區,總計17次,核其所為,均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例第28條之規定,均應依同條例第80第1項論處。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時間互異,應分論併罰。又按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修正刑法,基於一罪一罰,以實現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將包含多數侵害法益行為,但科刑上僅論以一罪之連續犯及僅成立實質一罪之常業犯規定刪除。為避免流於嚴苛,原可單獨成罪之多數行為,苟依社會通念,認在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自應僅總括地論以一罪,然其範圍之認定,須與修法之意旨相契合。所謂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常具有反覆、繼續實施之特性,此等反覆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應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本件被告所犯多次未經許可航行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依吾人之生活經驗,其犯罪之實行,固以反覆、繼續為常態,然其犯罪時間係自98年5月間起至98年7月間止,期間約為二月,航行地區則如附表所示之不同地點,其異時異地之航行行為,依社會通念,尚難評價為一罪,自不宜認係集合犯而僅成立包括一罪,是被告所犯多次之未經許可航行進入大陸地區之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辯護意旨認被告僅成立一罪,容有未洽,併予敘明。
四、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因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審酌被告之品行(無前科)、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航行至大陸地區,危害國家社會之安全、其受有國小畢業之智識教育程度、經濟生活狀況不佳及其於事後坦承犯行,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各有期徒刑7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並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4年,以啟自新。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認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清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附錄所犯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併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7條之規定,對於第1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者,不適用之。
第1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表:
┌──┬─────┬─────┬─────┬─────┬─────┐│編號│出港時間│進入大陸│返抵時間│大陸地區│宣告刑│││及出港地│地區時間│及返抵港│經緯度││├──┼─────┼─────┼─────┼─────┼─────┤│1│98年5月2日│98年5月3日│98年5月5日│經度118.19│有期徒刑柒││││某時許││緯度23.28│月。│││台南縣將軍││澎湖縣馬公│││││漁港││漁港│││├──┼─────┼─────┼─────┼─────┼─────┤│2│98年5月8日│98年5月9日│98年5月11│經度117.38│有期徒刑柒││││某時許│日上午│緯度23.27│月。│││同上││台南縣將軍│││││││漁港│││├──┼─────┼─────┼─────┼─────┼─────┤│3│98年5月11│98年5月12│98年5月13│經度117.43│有期徒刑柒│││日下午│日某時許│日│緯度23.26│月。│││同上││澎湖縣馬公│││││││漁港│││├──┼─────┼─────┼─────┼─────┼─────┤│4│98年5月15│98年5月16│98年5月17│經度118.05│有期徒刑柒│││日│日某時許│日下午二時│緯度23.31│月。│││││許│││││同上││台南縣將軍│││││││漁港│││├──┼─────┼─────┼─────┼─────┼─────┤│5│98年5月17│98年5月17│98年5月20│經度117.25│有期徒刑柒│││日下午五時│日某時許│日│緯度23.28│月。│││許│││││││同上││澎湖縣馬公│││││││漁港│││├──┼─────┼─────┼─────┼─────┼─────┤│6│98年5月21│98年5月22│98年5月23│經度117.04│有期徒刑柒│││日│日某時許│日│緯度23.33│月。│││同上││同上││││││││││├──┼─────┼─────┼─────┼─────┼─────┤│7│98年5月24│98年5月25│98年5月26│經度117.36│有期徒刑柒│││日│日某時許│日│緯度23.27│月。│││同上││同上││││││││││├──┼─────┼─────┼─────┼─────┼─────┤│8│98年5月28│98年5月29│98年5月30│經度117.25│有期徒刑柒│││日│日某時許│日│緯度23.29│月。│││同上││同上││││││││││├──┼─────┼─────┼─────┼─────┼─────┤│9│98年5月31│98年6月1日│98年6月4日│經度118.13│有期徒刑柒│││日│某時許│上午│緯度23.07│月。│││同上││台南縣將軍│││││││漁港│││├──┼─────┼─────┼─────┼─────┼─────┤│10│98年6月4日│98年6月5日│98年6月7日│經度117.22│有期徒刑柒│││下午│某時許│上午│緯度23.29│月。│││同上││同上││││││││││├──┼─────┼─────┼─────┼─────┼─────┤│11│98年6月7日│98年6月8日│98年6月9日│經度117.14│有期徒刑柒│││下午│某時許││緯度23.31│月。│││同上││澎湖縣馬公│││││││漁港│││├──┼─────┼─────┼─────┼─────┼─────┤│12│98年6月10│98年6月11│98年6月12│經度117.46│有期徒刑柒│││日│日某時許│日│緯度23.25│月。│││同上││同上││││││││││├──┼─────┼─────┼─────┼─────┼─────┤│13│98年6月15│98年6月16│98年6月18│經度118.12│有期徒刑柒│││日│日某時許│日上午│緯度23.26│月。│││同上││台南縣將軍│││││││漁港│││├──┼─────┼─────┼─────┼─────┼─────┤│14│98年6月18│98年6月22│98年6月23│經度117.14│有期徒刑柒│││日下午│日某時許│日│緯度23.30│月。│││同上││澎湖縣馬公│││││││漁港│││├──┼─────┼─────┼─────┼─────┼─────┤│15│98年6月24│98年6月25│98年6月26│經度118.05│有期徒刑柒│││日│日某時許│日│緯度23.25│月。│││同上││同上││││││││││├──┼─────┼─────┼─────┼─────┼─────┤│16│98年6月29│98年6月30│98年7月4日│經度117.25│有期徒刑柒│││日│日某時許│上午│緯度23.29│月。│││同上││同上││││││││││├──┼─────┼─────┼─────┼─────┼─────┤│17│98年7月4日│98年7月5日│98年7月6日│經度117.04│有期徒刑柒│││下午│某時許││緯度23.33│月。│││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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