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己○○
癸○○卯○○寅○○巳○○
號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子○○、酉○○○、辰○○、壬○○○、丙○○、丑○○、午○○、未○○、申○○、甲○○、丁○○、辛○○、戌○○○、庚○○、戊○○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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