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32號原告 陳崇冽 上列原告因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韋東 即 劉俈瑪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