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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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坤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緩字第1794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坤鑫因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795、709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4月7日確定,101年4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並有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可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保管字第2506號),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1電線4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保管字第2507號扣押物品清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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