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佑親大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穆瑞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靜 間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6,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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