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332號
原 告 林盟振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逾期即駁
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應
為之聲明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地址,於法不合,原
告於起訴狀雖記載聲請本院向聯邦銀行函調資料後再補正,
惟經本院將聯邦銀行函覆資料檢送原告後亦迄未補正,爰再
定期命原告補正合法之起訴程式,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