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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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昭仁
林勝章林家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竊盜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191號),聲請宣告單獨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鋤頭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昭仁、林勝章、林家祥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5月18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1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之鋤頭1支,係被告3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述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3人前因竊盜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
0年5月18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19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年6月1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267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被告等於緩起訴期間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及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治教育心得感想等在卷可佐。又本件扣案之鋤頭1支,係被告林勝章所有並供被告3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承明確(見100年度偵字第2191號卷第11-14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00年度保字第434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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