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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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5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黃崇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5,307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