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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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591號聲請人 房宜貞 住○○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代理人 蕭俊龍 律師相對人 陳上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多發生在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生活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以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立法理由甚明。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定。
二、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專屬相對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相對人雖居住在新竹縣尖石鄉秀巒村泰崗部落,惟聲請人已將相對人接至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同住,且於民國112年9月26日遷籍至桃園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聲請人並將安排相對人至桃園市之養護機構接受照顧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家事陳報狀、家事聲請移轉管轄狀在卷可按,是相對人實際住所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溫婷雅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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