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譽中具保人陳洪欽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洪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洪欽因受刑人陳譽中犯侵占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2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463號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移送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陳報之住所合法傳喚應於112年5月4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後並未到案,經囑警拘提亦無著,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查;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上開時間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且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綜上,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漏載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部分,應由本院逕予補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