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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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胡勝陽
胡純禎 胡書瑋 王黃秀英 被告 戴林藝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18號被告戴林藝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王鍾湄
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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