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蕭弘昌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被告 黃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欽賢
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