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蕭弘昌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被告 黃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欽賢
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